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21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幃智被告林進鴻被告黃彥智被告黃立騰(原名: 黃駿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109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內關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更正為「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內關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核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沒收部分之論述說明不相符合(亦即原判決論述附表編號
6所示之物不予沒收),足見上述記載顯然誤寫,因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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