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0號原告 李增男 被告 許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4)及其上同段91建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巷○○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次查,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計算,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地附近之不動產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44,300元,而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為64.57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按,是系爭房地之價值應為9,317,451元(計算式:144,300×6
4.57=9,317,45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317,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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