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55號抗告人 李玉瑛
高翊愷 高于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嘉祥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