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小字第825號原告 俞志賢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彭偉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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