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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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