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三一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