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一)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七五號
上訴人新吉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班超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 律師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戌○○被上訴人癸○○被上訴人寅○○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丑○○被上訴人辰○○(即劉被上訴人子○○被上訴人巳○○被上訴人酉○○被上訴人 袁采慧 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卯○○被上訴人申○○○被上訴人未○○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午○○右二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樹錚 律師右二十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
林志宏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黃嘉烈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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