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0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池少朋 等3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池春生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池**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