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3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有關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之判決(即判決主文第二項),而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請求之家事訴訟事件,此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萬1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