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育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易宗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其請求標的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被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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