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原告 吳崇儀 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 律師被告 黃計陞
黃敬翔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告 黃計榮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