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原金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原金簡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盈俊被告石學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9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37號、第2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文石學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石學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將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以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性故意,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前某時,先以網路傳送方式將其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陳代書」之人,供「陳代書」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再於111年1月24日、同年2月8日,依「陳代書」之指示,將「陳代書」提供之人頭帳戶,至銀行設定為其元大銀行帳戶約定轉入帳戶。嗣「陳代書」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前揭元大銀行帳戶,並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或提領一空,藉此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石學文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告訴人 吳美君 、 何緗翎 、 白虹 、 莊耿智 、 蔡惠君 分別於警詢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提供上開元大銀行帳戶資料,供詐騙集團用以詐欺附表
所示之人匯款後轉匯提領一空,係以一交付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人5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1罪。又被告以一行為犯幫助洗錢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就本案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與到庭之告訴人白虹、莊耿智
、蔡惠君調解成立,顯有悔意,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素行、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證被告因提供上開帳戶資料而獲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證據清單1(112年度偵緝字第238號)吳美君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 楊清檸 」、「機構助理 安妮 」等名義向告訴人吳美君佯稱可代操股票投資獲利云云。111年2月11日10時40分許新臺幣(下同)30萬元111年度偵字第31418號:①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影本(第11頁)②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2-15頁)③被告本案元大帳戶各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9-21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元銀字第1110020972號函及所附電子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異動暨申請書影本(第49-79頁)2(112年度偵緝字第237號)何緗翎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電話自稱「 羽彤 」名義向告訴人何緗翎佯稱可下載並操作「MOODY'S 穆廸 」軟體投資獲利云云。111年2月11日9時21分許25萬2,749元111年度偵字第38395號: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第47頁)②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49-57頁)③被告本案元大帳戶各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9-22頁)3(112年度偵字第4292號)白虹於110年底某日起,以LINE暱稱「 劉鈺婷 」、「 李文昊 」與告訴人白虹聯繫,佯稱可至網站操作並投資獲利云云。111年2月10日16時0分許100萬元112年度偵字第4292號: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影本(第47頁)②LINE帳號首頁及投資網站功能擷圖(第53頁)③被告本案元大帳戶各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89-192頁)4(112年度偵字第4292號)莊耿智於110年9月14日21時許起,持續以LINE暱稱「米蘭Maria」與告訴人莊耿智聯繫,佯稱可至網站操作美金投資獲利云云。111年2月11日10時47分許10萬元112年度偵字第4292號:①LINE對話紀錄(第132-134頁)②轉帳交易結果之翻拍照片(第135頁)③被告本案元大帳戶各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89-192頁)5(112年度偵字第4292號)蔡惠君於110年4月30日後某時,以LINE暱稱「 陳欣怡 」與告訴人蔡惠君聯繫,佯稱可至U-Trade投資網站操作股票代操並投資獲利云云。111年2月10日11時8分許28萬元112年度偵字第4292號:①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第160頁)②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64-176頁)③被告本案元大帳戶各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89-19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