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職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職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上訴人 尤梁雪霞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三五號刑事判決,應對上訴人尤梁雪霞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尤梁雪霞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囑託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代為送達,茲據覆稱上訴人之原住址,查無其人,行踪不明,無從送達,並繳回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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