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880號債權人桃園市八德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理樹 債務人 陳葉富妹 (即 陳順郎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財熒 (即陳順郎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財祥 (即陳順郎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煥蘭 (即陳順郎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煥玉 (即陳順郎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煥珍 (即陳順郎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碧雲 (即陳順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順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