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奕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銓因犯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傷害│恐嚇│恐嚇(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判3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09.09│98.11.20-98.12.21、│98.08.20-98.08.23││││98.12.11、99.02.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5118號│10218、11529號│10218、1152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80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0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08號││實││││││審├──────┼──────────┼──────────┼──────────┤││判決日期│99.09.09│101.06.13│101.06.1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80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0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09│101.06.13│101.06.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院99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12536號(已執行完畢)│8430號│8430號│└────────┴──────────┴──────────┴──────────┘┌────────┬──────────┬──────────┬──────────┐│編號│4│││├────────┼──────────┼──────────┼──────────┤│罪名│恐嚇(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12.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218、1152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6.13│││├─┼──────┼──────────┼──────────┼──────────┤│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6.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4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