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1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120號原告 莊尊堯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 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崇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120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應更正為「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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