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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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債 務人 徐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880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833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612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及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