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22號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沈姵妏
陳慧霞 被告 邱世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5號(原案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