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 冠蓋 京豪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子○○被告隆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二五五之一號一樓法定代理人辛○○被告唯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卯○○被告九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二樓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丁○○
戊○○壬○○癸○○丑○○寅○○甲○○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三樓乙○○右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林建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