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8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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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09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蕭心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心筠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伍萬元、肆萬元、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心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共4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手段、方式,與所生法益損害之程度;㈡被告未恪遵不得竊取他人之物之法律誡命,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應予非難;㈢被告嗣已與本案被害人等均達成和解,有和解書4份在卷可查,且其本案竊得如附件所示之物,嗣已均經扣案並實際發還,有扣押物具領保管單4份在卷可查(偵卷第27至33頁,即無庸宣告沒收);㈣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學識程度、經濟與身心狀況,暨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無其他經法院判決有罪科刑確定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前段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本案數罪犯行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刑罰之邊際效益及適應於本案之具體情形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中段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本案為初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犯後並坦承犯行,嗣已與被害人等均達成和解,其本案竊得如附件所示之物,並均已經扣案並實際發還如前述,考量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本院乃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參考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2點第1款、第5款、第6款規定,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緩刑,並定其期間及負擔如主文後段所示,以啟自新,並兼顧督促被告記取教訓、將來謹慎行事之社會防衛需要。又被告既經本院諭知上開緩刑負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應同時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如被告未確實依限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對被告所為之緩刑宣告,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蔡佩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84號

  被   告 蕭心筠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心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發還)。嗣因 王毓欽 發覺財物遭竊,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王毓欽、 藍懿 縱合行銷公關有限公司委由 曾雅柔 、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 張芳綺 、台灣大創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由 許佑綺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心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王毓欽、曾雅柔、張芳綺、許佑綺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具領保管單各4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2張、扣案物照片4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所為上揭4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數罪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呂建興

               檢 察 官 蔡佩欣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竊得物品

1

113年12月12日14時43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FUNBOX義享天地店

(A528店鋪)

⒈初音未來花之妖精公仔1盒。

⒉初音未來初音泡麵蓋公仔1盒。

⒊初音未來外出洋裝公仔1盒。

⒋DT吉卜力神隱少女無臉男公仔1盒。

⒌DT吉卜力魔女宅急便吉吉公仔1盒。

2

113年12月12日16時48分前某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芮蜜渠創義享天地店

(100244店鋪)

⒈手機繩17條。

⒉多多欸選擇障礙轉盤5個。

⒊印章12個。

⒋錶哥懷錶4個。

⒌織家居大眼蛙手機零錢背袋1個。

⒍露咖貓警告小立牌1個。

⒎可愛研究所藍色彩虹熊1隻。

⒏錶哥玩具車吊飾6個。

⒐小小兵毛絨盲盒3盒。

⒑三麗鷗繽紛食趣1個。

⒒庫洛米吊飾3個。

⒓卡皮巴拉聖誕水晶球3個。

⒔蠟筆小新吊飾1個。

⒕蠟筆小新耙耙拍拍燈1個。

⒖耳環2副。

⒗戒指3個。

3

113年12月12日15時17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星奇市義享天地店

(A529店鋪)

⒈髮梳2枝。

⒉絨毛娃娃6隻。

⒊斜背包1個。

⒋吊鍊5個。

⒌玩偶髮箍2個。

⒍水杯1個。

⒎印章組1組。

⒏收納包3個。

⒐吊飾3個。

⒑左衛門娃娃1隻。

⒒盲抽印章5個。

⒓鑰匙圈5個。

4

113年12月12日15時3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大創百貨義享天地店

(J021店鋪)

⒈束口袋19個。

⒉壓克力裝飾立板17個。

⒊開瓶輔助器1個。

⒋證件套2個。

⒌徽章1枚。

⒍筆袋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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