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指定帳冊保管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新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擔任新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新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甲○○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本院96年度司字第269號呈報清算人及97年度司字第66號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指定由原任清算人甲○○為新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張皇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