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弘華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至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琬婷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帳號001陸紀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110年5月20日969,700元QY-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