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消債補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春媛 代理人 廖學能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三、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有無擔任紅辣椒精緻美││特餐之負責人?並提出該商號最新商業登記資料。││②若有,請陳報該商號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四、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五、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六、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七、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②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清單所列各項支出,是否與同住之人分││擔?如有,請依債務人實際分擔額除新提出必要支出清單;││如無,應補正有工作能力之人為何未分擔該共同生活支出,││並提出釋明文件。│├───────────────────────────┤│八、應補正:││①債務人、配偶目前職業及每月收入證明文件。││②債務人每日工時、每月工作天數,並提出證明文件。│├───────────────────────────┤│九、應補正:││①受配偶、子女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配偶、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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