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22號

反請求原告 李正蓉

反請求被告 陳宇軒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正蓉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33,427元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李正蓉於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分割遺產事件中反請求被告陳宇軒、陳韻如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50,000元,其訴訟標的係對於被告母親 李正瑜 之消費借貸債權,屬於「民事訴訟事件」,且與本案分割 楊采華 遺產之請求不具有相牽連關係,尚與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2項所定得為反請求之情形不符,如仍欲提起本件反請求,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5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3,427元,本院爰依前述規定定期命李正蓉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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