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25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 告 沈良有 即尚美中古汽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地址「桃園市○○區○○○
○路0段00巷0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
○路○段○○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