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70號原告 楊募生 被告 陳鐘秀 達妹
李世秀 趙敦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且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以訴狀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其起訴程式已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9年8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抗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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