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坤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温坤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至第4行「在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之某處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15時許,」之記載,應補充為「在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之某處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尚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5時許,」。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嗣於同日16時19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嗣於同日16時19分許前之
15、16時許」。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温坤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六交簡字第19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政府已以媒體傳播等各種方式一再宣導酒後騎車之危害性,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是以酒後騎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若因此肇致交通事故,極可能造成自己、其他用路人之人身傷亡或車輛損壞等財物損失。被告竟仍於飲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其行為實不足取。併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考量被告自述教育程度係國中畢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雅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990號被告温坤璋男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坤璋明知飲用酒類後,反應力及注意力均會降低,足以造成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危險,竟於民國109年12月26日14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之某處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1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19分許,行經彰化縣二水鄉彰雲大橋北端前,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檢盤查時,發覺其身有酒味,於同日16時19分許,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温坤璋之自白。
㈡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
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資料各1份。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檢察官黃建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演霈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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