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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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84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明叡 債務人 劉玟杉 即 劉慧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2│18,377元│93.5.13~104.8.31│18.25│自民國93年5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04.9.1~清償日止│15│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