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龔雅君 被告即反訴原告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琮恩 訴訟代理人 林于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及被告反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為此:
一、查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7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