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7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20,917元(按各筆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面積×應有部分之合計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