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54號上訴人 屠國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屠勝國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部分上訴,並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於後開第二項之範圍內廢棄。二、就廢棄之判決,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4萬2356元及自10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核其上訴利益為114萬2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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