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文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嚴歆茹 即 嚴家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文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