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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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72號聲請人 陳吳 滿足
陳梅芬 陳梅治 陳思穎 陳思彣 陳思宇 相對人 陳玟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等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97,03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聲請人等應繼分4/5=2,297,0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佳穎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編號項目數量參考依據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第一銀行存款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594元2台北富邦銀行存款639元3中和大華郵局存款376元4玉山商業銀行存款1,553元5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AA穩定月配美元11,656.076股2,863,963元6三商股票445股5,629元7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30元總價2,871,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