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3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1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曾有賭博及2次竊盜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顯見素行不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所竊取之物品均已發還告訴人,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4次竊盜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日期│竊取物品│主文│├──┼────────┼────┼───────────────┤│一│98年3月11日8時許│重型機車│戊○○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1部│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98年3月22日12時│鐵條10支│又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許││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98年3月22日13時│母雞1隻│又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許││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98年3月22日14時│鋼筋1條│又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45分許││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1612號被告戊○○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縣龜山鄉○○○路99號居桃園縣龜山鄉山頂村臺北監獄後方
土地公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逞;嗣於民國98年3月22日14時45分許,在臺北縣鶯歌鎮○○○街126號前,因形跡可疑經警盤查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丙○○、丁○○、甲○○及乙○○於警詢時之證訴。
(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4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及現場照片8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多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請審酌被告於犯罪後,能坦白承認其犯行,所竊取之物品價值不高,徒因一時飢貧致罹刑章,並深表悔悟,犯後態度良好,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請酌予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檢察官洪國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行竊方法│被害人│竊得之財物││││││││├──┼───┼───┼─────┼───┼─────┤│1│98年3│桃園縣│徒手竊取曾│丙○○│重機車1部│││月11日│平鎮市│英傑所有之│││││8時│龍南路│車號000-00││││││188巷│7重機車1部││││││27號││││├──┼───┼───┼─────┼───┼─────┤│2│98年3│桃園縣│徒手竊取楊│丁○○│鐵條10支│││月22日│龜山鄉│ 俊輝 所有之│││││12時│山頂村│鐵條10支││││││山坡地│││││││菜園││││├──┼───┼───┼─────┼───┼─────┤│3│98年3│臺北縣│徒手竊取古│甲○○│母雞1支│││月22日│鶯歌鎮│有全所有之│││││13時│永和街│母雞1支││││││工地││││├──┼───┼───┼─────┼───┼─────┤│4│98年3│臺北縣│徒手竊取林│乙○○│鋼筋1條│││月22日│鶯歌鎮│義忠所有之│││││14時45│ 鳳吉 一│鋼筋1條│││││分│街1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