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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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5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佳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佳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佳弘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注意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及審酌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被告前科之關聯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為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49號、第8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上開案件均已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佐,予以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7日110年3月22日110年3月23日、110年4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78號、第15118號、第168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31號、第635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31號、第635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31號、第635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1日110年12月21日110年1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31號、第635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31號、第635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31號、第6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25日111年1月25日111年1月25日備註編號1至3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31號、第6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確定;緩刑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58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經士林地檢署以112年度執撤緩字第27號案執行中。又編號1至11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22日110年3月22日、110年4月7日110年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168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974號、第10584號、第1119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28號、第229號,及111年度偵字第16000號、第17535號追加起訴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33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61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041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0日112年5月31日112年10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64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74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04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12日112年9月13日112年11月13日備註編號1至11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3月24日110年4月1日、110年4月13日110年4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974號、第10584號、第1119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28號、第229號,及111年度偵字第16000號、第17535號追加起訴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714號、112年度偵字第6132號、第99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本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041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041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0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2日112年10月12日112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本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041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041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13日112年11月13日112年11月14日備註編號1至11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26日110年3月26日、110年4月13日110年4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714號、112年度偵字第6132號、第9972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3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0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0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11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7日112年10月17日113年2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0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0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1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14日112年11月14日113年3月14日備註編號1至11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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