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71號聲請人 吳榮義 代理人 王雅玲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水資源與農業研究院教育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水資源與農業研究院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三、五至十二、十四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水資源與農業研究院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乃於民國108年3月25日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內容,並經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覆審查無意見,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台灣水資源與農業研究院教育基金會108年第1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單、捐助章程及其條文修正對照表、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9月17日新北教社字第1081574022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水資源與農業研究院教育基金
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其中第2、3、5至12、14條所示內容,分別係針對維持財團目的之業務項目、財團財產來源及保管、運用方法、賸餘財產歸屬、董事會組成、董事長及董事解任、董事任期、董事會職權及決議方式、預算編列及財務報告等,涉及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財團內部董事會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6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附件「修正條文」欄,其中第1、4、13、15、16條所示
內容,分別係針對財團法人名稱變更、分事務所之增設、許可事項變更辦理登記及備查程序、捐助章程變更依據及實施時點,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此部分依民法第59、61條、非訟事件法第82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條、第22條等規定,聲請人於取得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許可後,即可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核屬無庸本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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