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文忠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394號、第1395號、第139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5年度偵字第3694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紀璋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