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郝九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蕭仁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搬運契約,簽約人為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僅為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債務人。且聲請人亦未提出與蕭仁偉有何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仁偉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