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7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 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