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煜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80號清償票款事件於民國99年4月
23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98年9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