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49號上訴人 石廷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明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3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沛雷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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