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法字第1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嘉義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
主文臺灣省私立嘉義仁愛之家捐助章程第四條、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擬變更章程如附件,故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本院審核附件所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與財團法人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亦未違反民法相關法人規定,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