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告誠林國際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張禎庭 律師法定代理人 王青凰 被告 鄭慧君
蕭惟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鈴毓 律師
張信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兩造表示調解有望請求安排調解等語,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