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 王彥論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本院酌定應補繳預納之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下同)2,580元(計算式如說明一),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亭如說明: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58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5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11)×5×43元=2,58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二、提出受扶養人王○娟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娟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證明。
四、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單位、工作內容及平均月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