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 陳啟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麻豆區農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萬6,293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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