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12號聲請人 簡慧卿 訴訟代理人 簡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4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1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股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