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67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09年12月10日,經108年12月11日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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