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0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之2樓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一)應補充被告甲○○於民國96年7月11日所呈之刑事準備暨辯護意旨狀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被告所犯前開二罪名間,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男女朋友,面對與被害人乙○○之感情問題竟希冀以發送簡訊、侵入住宅及傷害等方式解決,造成被害人生活之困擾,及未與被害人和解、犯後坦承犯行、被害人所受之傷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經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參照),又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其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7條參照)。查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6月15日通過,於96年7月16日施行,是其所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於裁判時併減其宣告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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