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雅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杰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翔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原判決就被上訴人本訴部分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4萬1,948元,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反訴部分則判決駁回上訴人之反訴;上訴人就本訴、反訴均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本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反訴部分則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98萬0,014元本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672萬1,962元(即本訴上訴利益174萬1,948元+反訴上訴利益498萬0,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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