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688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顏仲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 伍萬玖仟 肆佰零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年10月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3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59408元整(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44399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